招生管理系统报名入口(2021年广西钦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入口(7月12日起填报))

本文目录
- 2021年广西钦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入口(7月12日起填报)
- 2023年自考专升本报名流程是什么 报名入口官网汇总
- 绍兴市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官网报名系统登录网址:http://www.heao.gov.cn/
- 新疆招生网官网报名系统登录网址:http://www.xjzk.gov.cn/
- 南通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系统:http://zk.ntzk.com/
-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平台官网入口地址
- 2023年4月新疆自考报名入口已开通
- 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招生信息管理平台在哪
- 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入口地址
2021年广西钦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入口(7月12日起填报)
一、系统入口
考生使用电脑、平板、智能手机等终端均可登录志愿填报系统,通过以下入口可进入志愿填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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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图标,进入登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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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考生本人帐号(中考准考证号码)、密码(密码函上考生的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请选择快速稳定的网络报名。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修改已填报的志愿,但在报名时间截止临界点更改志愿要慎重。
二、填报志愿
首次填报志愿需要修改密码。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受考生实地报名(特长生除外)。
考生应自主填报报读志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考生密码函;不得代替学生填报报读志愿。各初中学校要为本校考生填报志愿提供便利,在志愿填报期间,学校要开放电脑室并确保网络畅通,为不具备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提供服务。
(一)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填报
1.提前批。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在全市排名前600名(含600名)、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于7月12日在网上报名。
考生填写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栏目有“提前批报读学校”。提前批志愿仅限填报1个学校,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可在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灵山中学、新洲中学、浦北中学等6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任选1所学校填报。
2.定向生和统招生网上报名
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是B等及以上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级及以上的考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于7月13—15日3天之内在网上报名。
(1)定向生志愿。
定向志愿仅限填报1个学校。
市本级(钦南区、钦北区、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市直初中学校)范围初中学校考生,可根据招生学校定向招收本校人数结合本人成绩自主选择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等3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任选1所学校填报。
灵山县范围初中学校考生,可根据招生学校定向招收本校人数结合本人成绩自主选择灵山中学、新洲中学等2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任选1所学校填报。
浦北县范围初中学校考生,可根据招生学校定向招收本校人数结合本人成绩自主选择浦北中学填报。
考生填报定向志愿要谨慎,因为定向生分区域招生,录取顺序先录取定向生,再录取统招生,已经被定向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招生批次录取。
(2)统招生志愿。
钦州市范围初中考生均可填报统招批次志愿。
统招批志愿可填报3个学校,考生填写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栏目有“统招报读学校”(分“报读学校1”、“报读学校2”、“报读学校3”三个平行报读志愿,3个志愿均为第一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可在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灵山中学、新洲中学、浦北中学等6所示范性普通高中任选3所学校填报。录取时由市中招办根据录取条件进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首先按照分数将考生排序,然后按照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
3.民族班招生志愿。
(1)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少数民族班。
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少数民族班不单列志愿,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招志愿中选择报读学校,与钦州一中、钦州二中、钦州三中统招生同批次录取。
(2)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2人)、广西民族高中(招收少数民族考生10人)。在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批次中单独设置招生志愿,符合报名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同时填报。
(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填报
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于7月19—20日在网上报名。
未被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填写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志愿有“报读学校1”、“报读学校2”、“报读学校3”、“报读学校4”、“报读学校5”五个平行报读志愿(5个志愿均为第一志愿)。考生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学校填报,录取时由市中招办根据录取条件进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首先按照分数将考生排序,然后按照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
钦州四中、钦州十三中、钦州十五中(市高新区实验学校)面向全市招生,钦州市范围内初中学校考生均可填报。
(三)民办高中招生志愿填报
各批次志愿同时开放民办高中志愿填报,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填报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志愿。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志愿填报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采取实地到校报名和网上志愿填报两种形式,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与普通高中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为同一平台。
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网上志愿填报时间:7月12日—25日。(普通高中各批次志愿同时开放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填报。)
3.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不受地域、类别、专业等限制,考生网上志愿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可以同时填报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报读相关专业和学校也可以直接咨询相关中等职业学校,最终以录取为准。
4.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网上志愿填报操作方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钦州市教育局网站,登录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凭钦州市招生考试院印制发放的普通高中招生网上报名密码函登入(与普通高中志愿填报登录方式一样),考生在系统里可查看了解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情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招报名界面后根据意愿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点击“下一步”按钮,在确认界面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保存”按钮。系统询问是否保存,点击“确定”;提示“保存成功”,填报完成。
(五)提交志愿
完成志愿选择后单击“提交保存”,提示填报成功信息,完成志愿填报。填报完成后点击安全退出系统。(注:提交志愿后,考生可以在填报时间内修改已经填报的志愿,请留意志愿填报截止时间)。
三、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密码函相关事宜
(一)密码函发放时间
各初中学校按照规定已经于2021年6月21日前将密码函发放给本校参加中考的考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和扣留及开拆考生的密码函。密码函有损毁、内容模糊不清的,由考生所在学校回收密码函,统计并登记考生信息,报市教育局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处理。因学校工作不到位造成考生无法填报志愿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密码函遗失、遗忘重置方法
若考生不慎遗失密码函、忘记了修改后的密码,由考生携带准考证或户口本(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找班主任申请,填写《2021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密码重置申请表》,班主任核实后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管理员对证明材料和密码重置申请表分别拍照,并在志愿填报系统中点击“基础数据维护”→“学生账号管理”,点击“查询”,勾选该学生,点击“密码重置申请”。市、县(区)级管理员接收到申请并核准处理后重置密码,学校管理员查询后告知学生。
考生发现个人密码函被隐匿、扣留、开拆等情形的,或者学校不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密码重置申请的,可以拨打钦州市教育局电话2812293投诉。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教育局基教科和职成科,基教科联系人和电话:张云轩,0777-2825286;职成科联系人和电话:张妮,0777-2835920。
附件:
1.2021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密码重置操作手册_学校
2.2021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密码重置操作手册市、县(区)
3.2021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志愿填报密码重置申请表
4.2021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网上志愿填报操作说明
钦州市教育局
2021年7月6日
2023年自考专升本报名流程是什么 报名入口官网汇总
2023年自考专升本的报名是统一在省考试院官网,报名入口是各省的教育考试院或招生考试院官网,届时官网的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开放,考生即可进行预报名。
12023自考专升本报考流程
专升本自考报名流程大概分为四步,具体如下:
①考生登录普通专升本报名网址,点击左侧导航的“登录”入口,填写注册信息和绑定手机。
②点击左侧导航栏目的“预报名”,阅读和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预报名基本信息和选择考试科目。
③考试可以修改预报名信息,并分别完成学历学籍验证、采集相片、上传相关报名资料等报名手续后,提交预报名的所有信息及相关资料给管理用户审核报考资格。
④审核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手续即是确认报名,系统将会自动派发考生号。若审核不通过,只需要修改错误信息后再重新提交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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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本科专业:
商务管理、税收学、教育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心理健康教育、视觉传达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商务管理、采购管理、金融学、秘书学、财务会计与审计、金融管理、电子信息工程等。
2.自考大专专业:
市场营销、文秘、统计、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食品营养与卫生、汉语言文学、机电一体化、邮电管理、经济管理、新闻、税务管理、法学、市场营销、广告设计与制作、计算机、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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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高中招生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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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下发2022年市直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2022年绍兴市高级中学将继续开展科创特色班(坚志班)、美术特色班项目及体育、音乐特长生项目招生,现将招生方案公布如下:
科创特色班(坚志班)招生方案
招生计划
不超过90名,单独编班。
招生对象
具有越城区区属初中、市直属民办初中电子注册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含回原籍);若非越城区户籍的,还需同时具备在越城区区属初中、市直属民办初中连续三年完整就读经历的条件(含越城区、市直转学)。
报名条件
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等第须达到1B2C及以上,其中“创新实践”维度终评等第为“B”。
特长明显。热爱科学,思维敏捷,在数学、科学方向有突出表现的。
成绩优秀。各初中学校按初三上期末成绩择优推荐。
报名办法
学生报名
自愿报名,初中学校按照报名条件择优推荐。推荐名单经初中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绍兴市高级中学2022年科创特色班报名表》(见校园网)。
时间及要求
(1)5月20日下午5时前,由初中学校初审后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登录“绍兴市高中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5月24日,报送材料。初中学校将纸质《绍兴市高级中学2022年科创特色班报名表》和《绍兴市高级中学2022年科创特色班报名汇总表》(见校园网)统一交到博雅学校。
(3)5月25日,学校审核结果及后续学校综合测试信息在学校校园网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
测试科目
文综(语文100分、英语100分)、理综(数学100分、科学100分),总分400分。
测试时间
2022年5月29日(周日)上午。文综:8:00-9:30,理综:10:00-11:30。
测试地点
近思楼(4号楼)。
录取方法
入围和录取
(1)入围,学校综合测试成绩前180名者,如第180名有并列,一并取得资格。
(2)入围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达到595分及以上的具有参加录取的资格。
成绩折算
总成绩=×60%。
择优录取。按总成绩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以学校综合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科学、数学、语文单科为序择优录取。若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足计划数,则空缺,用于统招。
录取程序
公示
在学校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录取
报经绍兴市教育局审核。不超过90名。凡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余下录取;未被录取的,则可继续参加余下录取。
组班施教
教师团队由省市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组成。
除按新课程实施要求开齐开足全日制普通高中必修与选修科目外,开设STEAM综合课程。充分利用创新实验室等设备设施,开设科学实验、模型建构、趣味数学和机器人编程等构成的体系化课程。
定期邀请名师专家、高校教授为科创特色班学生授课、作讲座。
若录取不足90名,编班时,在统招生中按学习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从高到低补足90名。
监督及咨询方式
学校纪检组织对测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联系电话:88610882。对在我校科创特色班招生中存在虚报、伪造有关资料,考试作弊、替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选资格;已被录取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咨询电话:0575-88610786;0575-88650329
学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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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官网报名系统登录网址:http://www.he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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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官网登录网址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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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简介和联系方式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普通和成人中等及以上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办事机构,是省教育厅领导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我省中等及以上教育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
编制研究生培养机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和省部属中专招生来源计划
负责研究生、普通高校(含专升本及职业中专毕业生升入普通专科)、成人高校和省部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招生考试和新生录取工作
负责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担学历文凭考试及全国其它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会考考务工作
承担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等学历达标考试和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及各类专业证书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卷工作
负责高校远程网上录取的管理和实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改革工作等
省招生办公室部门设置:
◆ 综合处
◆ 科技信息处
◆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处
◆ 成人教育招生处
◆ 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
◆ 自学考试处
◆ 研究生招生考试处
◆ 命题制卷处
(一)综合处
综合处协调省招办的重要事务工作;掌握招生考试的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承担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接待、联络、财务、后勤、保卫、保密、档案、信访、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科技信息处
负责各类招生考试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各类招生考试信息的采集、管理、分析、运用工作;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和调查分析;承担网上招生录取的技术服务、信息管理和计算机阅卷工作。
(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处
负责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招生和普通高校、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编制有关招生专业目录;实施高考科目改革;组织有关招生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及录取工作。
(四)成人教育招生处
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招生和省部署成人中专的招生管理工作,指导市属成人中专的招生工作;组织有关招生的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五)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
负责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编制省部署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省部属普通中专的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工作,指导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参与制订高中阶段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
(六)自学考试处
负责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拟定自学考试计划,指定主考学校,指导社会助学机构;组织自学考试的报名、命题、评卷、考绩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承担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等学历“达标”考试和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等各类专业证书考试的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工作。
(七)研究生招生考试处
负责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工作;负责硕士生推荐免试工作和博士生招生工作;指导和监督招生单位的命题和复试工作;负责在职硕士研究生的考试工作。
(八)命题制卷处
负责普通高考艺术类、专升本、对考生及成人高考、自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社会考试的命题及相关试卷监印工作。
省招办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1号
邮政编码:450046
三、河南高考考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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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并保存,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更改。网上填报志愿后,县(市、区)招办将依据考生网上保存的志愿信息,打印出志愿表,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并存入考生档案。志愿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取时不得放弃。对口招生、专升本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网上保存后不再签字确认,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作为投档依据。
3. 选报志愿需了解招生政策和规定,认真查阅《专业目录》说明及其中有关院校和专业情况,重点了解拟填报院校的各项信息,特别是高校的招生章程。章程中有学校招生说明、招生要求以及明确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统一公布,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站均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链接,《专业目录》中也有相关的院校网址。
4.填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志愿应注意:通过相应专项计划资格审核的考生方可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均单独设立批次,原则上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高校专项计划纳入特殊类型招生志愿,考生应按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填报。考生如同时符合三个专项计划的资格,志愿可以兼报。
5.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已取得相应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填报1个相应的高校志愿。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其取得资格的高校无论在哪一批次录取,选报该志愿必须填在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栏内。
6.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平行志愿,其中本科一批和高职专科批可填报1-6个高校志愿,本科二批可填报1-9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本科提前批(除艺术外)、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和专科提前批(除艺术外)第一志愿设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设4个高校平行志愿。艺术类志愿分本、专科两个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两段,每批次每段可按顺序填报2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1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艺术类各批各段分别划定专业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7. 由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为解决同一高校专业间因学费标准差别较大等因素而产生的专业生源不均问题,提高考生填报志愿的针对性和投档的有效性,部分高校按学费标准将本校较高学费专业集中单列,排列在本校普通类专业之后;类似情况还有,少数高校将医护类专业、农林矿类等专业单独列出为一类,还有民族院校将限定考生民族的专业单独列出为一类。在同一高校志愿栏只能选择其中一类专业,不能跨类选择专业,专业调剂在所报专业类内进行。如报考同一所院校普通类、较高收费类和民族限定和医护类等专业,应按不同院校志愿分别填报。
8. 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等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中,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本科提前批中,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第一院校志愿栏。填报定向西藏志愿考生在志愿签字确认时同时递交定向西藏就业保证书。考生录取为定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定向县(市)招生的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9.在本科提前批志愿中,专设军队招飞志愿,参加军队招飞全面检测合格考生方可填报。军队招飞志愿先于其他本科提前批次志愿投档,未被录取该志愿的考生,继续参加本科提前批次其他志愿投档。体育、艺术、军队、公安、司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专科提前批(含体育、艺术、定向培养士官、航海类、空中乘务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同类别也不得兼报。
10.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的考生可以选报一个招收预科班的高校。如果分专业方向,每个高校可填报1-5个预科班专业方向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11.填报征集志愿应注意:录取时对生源不足的学校,公开征集志愿。届时未被投档且满足成绩等条件要求的考生可以选择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应确认自己尚未被任何院校录取,已被录取、预录取及阅档状态的考生不可填报。剩余计划量大的院校或专业可能会降分征集志愿,考生应进一步查阅拟报高校招生章程的对应内容,全面了解专业情况和学费标准。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的志愿为投档依据,即使原来报有这些学校志愿,也须重新填报。除了艺术类外,征集志愿均按平行志愿投档。 ;
新疆招生网官网报名系统登录网址:http://www.xjzk.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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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招生网官网登录网址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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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疆招生网简介和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主管全区高、中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职责任务是:按照教育部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规定,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制定我区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政策、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研究生统一考试的考试实施、评卷、成绩公布,录取工作,负责普通、成人大中专学校招生专业计划的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审核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下设八个科室:综合科、普通高校招生科、成人高校招生科、命译题科、研究生科、宣传科研科、计划统计科、信息管理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服务宗旨是:严谨、公正、敬业、奉献。
三、新疆高考考生注意事项
《规定》明确了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及其他等各类考生的报名条件,同时明确七类人员不能报考。
《规定》要求各地,要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网上报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资格审查,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报名工作的宣传,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报名渠道、流程、资格条件及注意事项;完善和落实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审查,确定专人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进行重点审查,严防空挂学籍和违规落户行为。
《规定》强调,各地要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假学籍、假户籍等“投机报考”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组织或参与“投机报考”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学籍档案、空挂学籍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投机报考”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实的考生,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曝光。
《规定》指出,未在南疆四地州、国家贫困县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和贫困县的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
南通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系统:http://zk.nt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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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通市中等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考”)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考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2.高级中等及以上学校在校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要求
1.全市中考继续实行网上统一报名,网上缴费。
2.全市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均须报名参加中考(毕业升学两考合一),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网上报名(2022年起须与生物地理学业水平测试报名所在地一致)。监护人为我市引进高级人才的外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提出申请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监护人工作所在地招生办(教育考试中心)(以下简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初中)(以下简称“报名点”)报名。
本市户籍往届生、社会考生可在其户籍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或在原学籍学校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外市户籍往届生在本市初中毕业的,在原学籍学校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具有初中毕业学力者可提出申请并经属地教育局批准后由所在地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所有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户口簿,其他考生需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报名点需认真核验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
4.所有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籍,各报名点在报名确认前必须报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其他往届生、社会考生,在报名开始前,一律先由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各地教育局或招生办进行复核通过后再进行报名。
5.体育统考选考项目在报名时同时选定,报名结束后不得更改。
6.符合照顾生条件的考生于4月底前向报名点递交《2021年南通市中考照顾生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作放弃处理。照顾项目目前依据通教发〔2020〕2号文件执行,如2021年南通市中招工作意见等文件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网上报名
(一)组织管理
报名工作由南通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招生办、主城区初中学校(以下简称“中考组织管理部门”),各报名点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通州湾示范区的报名工作由通州区统一组织。各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本地区考生网上报名的组织、宣传和培训指导工作,按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组织考生、家长签字确认。
1.南通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网上报名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负责全市报名系统的管理,并负责系统代码库的更新与维护,保障网络安全与数据库安全。
2.中考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各报名点网上报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系统管理,做好考生网上报名的指导工作,统筹各报名点考生网上报名的进度,检查、督促所辖报名点做好网上报名的各项具体组织工作。
3.各报名点负责政策宣传、报名培训,组织、指导考生集中网上报名,统筹本报名点所属考生网上报名的进度,确保每一名考生信息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生信息核对单的打印和确认、报考费用的支付工作,保存报名信息和材料。
各报名点要在考生报名之前完成基础信息的调整,在考生确认前完成照片信息的采集、核对,在网上报名期间,应通知到每一名本报名点在校和在籍考生参加中考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二)报名流程
1.报名点工作准备
考生报名前,由各报名点系统管理员依据初二学测报名库和学籍库对考生数据进行整理,增加部分未采集的基础数据和删除部分不参加报名的原学测数据。整理并发放考生号,同时采集考生的电子照片。
考生号是考生网上报名时建立的考生电子档案,由12位数字组成:年份(2位)+报名点代码(6位)+ 流水号(4位)。
2.报名信息表(草表)采集
考生网上报名前,必须认真阅读《2021年南通市中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信息采集表(草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采集表(草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报名信息采集表(草表)考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上一致。
报名信息采集表(草表)填写完成后,考生必须认真校核所填信息是否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一致。
3.考生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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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网上保存报名信息时,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如果出现警告或提示信息,说明考生填报的有关栏目信息有误,考生必须按警告或提示的内容仔细检查所填报的栏目并进行修改,直至准确为止。
4.考生信息修改
考生报名信息网上保存成功后,在网上确认之前,考生可凭密码重新上网修改所填写的报名信息。
5.考生信息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成功的考生,由报名点统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仔细核对本人的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由考生及家长在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考生网上报名并提交“确认”后,报名系统才会保留考生的报名信息;报名信息须经考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考生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更改。如个别特殊情况确需修改信息的,由考生本人向报名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报名点进行统一修改,并须重新打印后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还需完成报考费用支付手续。已经签字确认的报名信息存入考生电子档案,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确认表由中考组织管理部门留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三)注意事项
1.各中考组织管理部门和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中考报名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网上报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要制定网上报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做好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信息的考生分流工作,确保网上报名工作的顺利实施。
2.在报名工作开始前,要切实做好网络、设备、电力供应等相关准备工作,提前与电信、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网上报名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加强网络安全,做好病毒防范等工作,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
3.在中考报名期间,各中考组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登录报名管理系统,实时把控本地区、报名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进展的情况。各级管理端的用户名和密码请务必妥善保管,确保考生信息安全。
4.为确保考生网上报名工作顺利完成,各中考组织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时间,并提醒考生尽早上网填报并提交确认,避免集中在截止时间临近前填报。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一到,考生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关闭,考生将不能再报名。
5.各报名点要合理安排本报名点信息的确认工作,避免前松后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信息确认工作。报名信息确认的截止时间一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功能将自动关闭,各报名点将不能再进行信息确认工作。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中考报名收费依据和标准按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文件执行,报名费每生12元;考试费每门9元,七门考试科目合计63元。体检费按通教计〔2005〕20号文件执行,每生18元。每名考生报名、考试、体检等收费共计收取93元。
考生信息签字确认后可以自行在网上完成报考费用支付,也可由学校统一在网上完成支付(建议由学校统一支付)。为了确保支付顺利、及时,建议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借记卡支付,报名系统也支持其它银行的借记卡、微信、支付宝支付,但不支持信用卡支付。
五、日程安排
3月初 出台报名工作意见,启动全市中考报名工作;
3月5日前 学校组织宣传、完成报名前准备工作,组织部分学生试报名;
3月5日-10日 学生网上报名、各报名点进行确认;
3月11日 各中考组织管理部门完成中考报名信息最终核对和确认工作,17:30南通市教育考试院关闭报名系统。
报名是中考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单位要按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报名之前要进行政策宣传,制定工作规程,细化工作环节,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全市中考报名工作顺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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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4月新疆自考报名入口已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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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新疆自考报考流程
报名报考采取线上方式进行,考生须在报名报考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进入“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考。
(一)首次报名报考考生及未在“管理系统”注册的考生,须先提交注册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待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报考交费。
(二)已在“管理系统”注册成功的考生,可直接进行报考交费。
(三)报名报考必须使用电脑进行操作,具体报名报考操作流程请查阅“管理系统”中的《考生报名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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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招生信息管理平台在哪
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招生信息管理平台入口: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招生信息管理平台
根据佛山市教育局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2020年招生录取流程,佛山市的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的招生报名将统一通过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平台入口进行报名。家长和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并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成功后,家长可于6月20日登录平台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第一阶段可平行选报3个志愿。第一轮招生,学生需在所属区招生系统填报志愿,可以全部选择本区或外区学校,也可以同时选择本区和市属学校、外区学校。6月27日进行第一阶段公开招生电脑随机摇号录取,7月4日进行第二阶段公开招生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第一轮公开招生工作在7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轮由学校进行补录,学生不需要在招生系统填报志愿,直接联系学校报名补录即可。第一轮已经被录取的,无论是否确认入读,均不能参加补录。7月15日至8月30日进行补录。
扩展资料
佛山市教育局发布的《佛山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各学校主要面向所在区招生,根据学校申请,经市、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核定,各学校可划定一定比例招生计划同步面向全市公开招生。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同一所民办学校优先录取本校自愿直升学生。
各学校公开招生分计划同步面向区内区外学生报名,学生按限额平行选报志愿。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依报名直接录取。
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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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促进义务教育普惠公平,构建“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正公开”的招生入学机制,做好我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9〕9号)和《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9〕5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落实省教育厅“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巩固成果、不断完善、公平公正”的思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进一步完善我市民办学校初中“电脑随机派位+面谈”的招生方式,切实推进全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
(二)坚持区县为主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由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沣东新城教育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入学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四)坚持计划指导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审批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按照部颁班额标准(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编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下达学校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五)坚持公正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和咨询方式,实行阳光招生。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招生入学
我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通过“电脑随机派位+面谈”的招生方式,报名学生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与面谈相结合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与面谈招生的比例为4:6。报名学生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全部录取报名学生。全市各民办学校严格落实《西安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通知》(市教发〔2018〕175号),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跨市域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一)政策与信息发布
1.4月26日,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发布《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2.5月6日,各区县教育局在其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本区县、开发区《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各民办学校初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各民办学校初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3.5月10日,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各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计划。
(二)报名条件
有选择民办学校就读意愿、愿意承担民办学校学费、具有西安市户籍〔5月31日(含)前落户〕或西安市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具体见《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9〕50号)。
(三)资格审查及报名
每名学生报名前须先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教育局制定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隐藏网址***
资格审查及网上报名时间:5月20日8:00—5月31日18:00。网上报名结束后不再接受报名登记。
各区县教育局6月1日12:00统一通过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公布各民办学校报名人数。
(四)招生录取
报名学生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采用电脑随机派位与面谈相结合方式招生。报名学生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全部录取报名学生。
1.电脑随机派位。
电脑随机派位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在辖区同一地点集中进行(具体见附件3)。
电脑随机派位时间:6月3日10:00全市同时开始。
2.面谈。
凡已报名参加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又愿意参加该校面谈的学生,应二次登录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申请参加原报名学校面谈并打印面谈凭证。由学生本人持面谈凭证到该校参加面谈。
面谈方式:面谈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有条件的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小组活动方式。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严禁出现“奥数”内容。(具体见附件4)
申请面谈并打印面谈凭证时间:6月6日8:00—6月10日18:00。
面谈申请人数公布:各区县教育局6月11日12:00通过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公布各民办学校面谈申请人数。
面谈时间:6月15日—6月19日。
面谈结果公布:各区县教育局于6月20日当天12:00前,通过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公布面谈录取名单。
(五)补录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电脑随机派位+面谈”工作结束后有剩余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实施补录。补录办法见《西安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剩余招生计划补录工作实施办法》(附件5)。
(六)其他事项
参加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未被录取的学生,于6月30日前,由各区县教育局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9〕50号)安排入学。已被民办学校初中录取的学生,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弃民办学校学位。
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学,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市教发〔2017〕158号)执行。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经市教育局核准后组织实施,确保严格严密严谨。
其他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配合所在区县教育局做好相关工作,负责解释辖区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政策。
(二)规范工作管理
1.建立诚信制度。各区县教育局要与辖区民办学校签订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并要求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对违规失信的学校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2.夯实重点工作。严格计划管理。市教育局核定全市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和民办学校严格执行。规范学籍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录取名单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经各区县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录入学籍库。
3.严肃招生纪律。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在电脑随机派位和面谈招生方式以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自主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收取物价部门核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健全应急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要对辖区民办学校招生情况逐一研究分析,科学研判招生工作中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落实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安全稳定主体责任,指导其切实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化解工作。
(四)强化执纪问责
各区县教育局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在招生入学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示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招生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市教育局将进行专项督查,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依纪巡察。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可以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学校和主管部门责任;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视情节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教育局督办事项,指导相关区县(开发区)严肃查处并追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区县教育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渠道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系统了解民办学校初中招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知晓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方式、办法和具体要求。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营造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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